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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影响市容市貌和情况卫生行为举行处罚的通告

时间:2023-03-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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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指挥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洁净、宜居、特色、智慧”漂亮县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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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指挥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洁净、宜居、特色、智慧”漂亮县城要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国务院《都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都会门路治理条例》《烟花爆竹宁静治理条例》《娱乐场所治理条例》,住建部《都会生活垃圾治理措施》《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云南省都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实施措施》《云南省修建施工现场治理划定》《云— 2 —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计划建设治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等执法、法例、规章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下列影响县都会容市貌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口号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四)擅自在修建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五)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巨细便,放任宠物便溺;(六)在都会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修建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开场合、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七)擅自拆除、移动、关闭、挪用或者损坏情况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谋划;(九)未经县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园地堆放物料,搭建修建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违反上述行为第(一)、(二)项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计划建设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行为第(三)至(八)项的,依据《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并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行为第(九)项的,依据《云南省都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实施措施》第二十四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二、严禁下列影响县城情况卫生的行为:(一)在户外放养各种宠物;(二)在都会市区规模内从事修建施工、生产谋划、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运动不按划定接纳有效措施,超标排放情况噪声的;使用界限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举行谋划运动或者人为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生活;晚 22 点至越日晨 6 点时段在医院、学校、科研单元、住宅区等四周举行发生情况噪声污染的修建施工、生产谋划、娱乐等运动发生情况噪声影响他人的;(三)焚烧沥青、橡胶、油毡、塑料、皮革以及其它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四)擅自在都会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开场合摆摊设点,散发、张贴广告;(五)向住宅楼外投掷垃圾污物或向车外抛洒垃圾、弃物;(六)向都会河流和其他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扔弃动物死尸,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七)擅自在城区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门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违反上述行为第(一)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四条的划定,由县城乡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 5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行为第(二)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五条的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纠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行为第(三)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四条的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由县生态情况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行为第(四)至(七)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七十九条的划定,由县城乡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3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禁下列危害县都会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毗连、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二)擅自在都会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使用等设施与都会相应的设施毗连;(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使用设施;(五)向都会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到达排放尺度的污水以及废弃物;(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七)损坏都会门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都会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八)损坏、偷盗窨井盖;(九)擅自占用都会门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并处 3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旧物资收购和废弃物收纳作业的谋划点,必须保持谋划场所周围情况卫生整洁,接纳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清洗的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置惩罚后方可排入都会排水管网。

临街商铺和餐饮店点必须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不得向街面、门路排水落水口、河流或者其它公共园地倾倒垃圾、污水。如有违反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七十九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 3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都会生活垃圾。

如有违反的,依据住建部《都会生活垃圾治理措施》第四十二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对单元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小我私家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六、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接纳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根据划定门路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接纳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如有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车辆不得上门路行驶。七、排放油烟油水的餐饮服务业谋划者应当安装油烟油水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接纳其他油烟油水净化措施,使油烟油水达标排放,并防止对四周住民的正常生活情况造成污染。如有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划定,由县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八、严禁在住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发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如有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划定,由县生态情况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克制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园地。

如有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批准,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都会门路。

如有违反的,依据国务院《都会门路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十一、发生都会生活垃圾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收费尺度和有关划定缴纳都会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如有违反的,依据《都会生活垃圾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元可处以应交都会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三倍以下且不凌驾 3 万元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可处以应交都会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三倍以下且不凌驾 1000 元的罚款。十二、饲养宠物不得影响情况卫生和他人生活。

都会建成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猛犬和烈性犬,小型犬类宠物饲养人应于领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动物检疫防疫部门举行免疫处置惩罚并向公安机关存案。携犬出户必须有束犬链牵领,犬链长度不得凌驾 1 米,宠物便溺,宠物主人应当实时清除。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违反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五条的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纠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十三、暂时占用都会门路、可通行社会车辆的公开场合举行运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划定的时间、所在内举行运动。暂时占用其它公共用地举行运动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在划定的时间、所在内举行运动。如有违反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条的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划定,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灵活车驾驶员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县城建成区种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严禁在非指定所在乱停乱放。如有违反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条的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划定,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灵活车驾驶员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所在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宁静和人身、产业宁静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的,依据《烟花爆竹宁静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十六、严禁下列损坏都会绿化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物林地、园林绿地,就树建房或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建设修建物、构筑物;(三)擅自砍伐、损毁、移植和攀折都会古树名木和绿化树木;(四)擅自在公共绿地放牧、部署摊点、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泼洒污水;(五)损毁、蹂躏都会公共绿地、草坪、花坛、绿篱及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六)其他损坏都会绿化的行为。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八十二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十七、都会内设置户外布标、气柱、彩虹门、彩旗、空飘、宣传栏、各种牌匾、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橱窗、画廊和霓虹灯等(以下统称户外广告、霓虹灯),必须根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计划要求,向县都会治理执法部门申请管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立。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宁静雅观、内容康健、文字规范。对设施破损、剥蚀脱落、文字残缺、灯光不显或存在隐患的,产权人或设置单元应当定期维护、油饰,需要修理、更换、拆除的,应当实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保持其整洁、完好、宁静。

张挂时间和所在有划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时间、所在安装或悬挂,期满后实时自行拆除。如有违反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都会建设治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七十九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 3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在都会的施工工地,应做到宁静、整洁、雅观,应当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门路平整、流通、不积水、质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垃圾实时处置惩罚,不得就近乱堆乱倒;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举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见告周边住民后方可施工,施工历程中应当只管淘汰噪声。

施工企业不得在修建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修建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如有违反的,依据《云南省修建施工现场治理划定》第二十一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质料等新型建材。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安装防护网和宁静设施,在醒目位置悬挂制式施工宁静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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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发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实时清除至指定所在倾倒。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蓄垃圾。竣工投入使用时,应拆除种种暂时施工设施,将施工现场和周边情况清理洁净,做到工完、料尽、地清。如有违反的,依据《云南省都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实施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七)的划定,修建工地不设置掩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实时清理宁静整园地,影响市容和情况卫生的,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逐日破晓 2 时至上午 8 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如有违反的,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划定,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二十一、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都会修建垃圾处置批准文件。如有违反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四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施工单元将修建垃圾交给小我私家或者未经批准从事修建垃圾运输的单元处置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二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三、施工单元未实时清运工程施工历程中发生的修建垃圾,造成情况污染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二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十四、严禁下列处置修建垃圾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修建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批准规模的修建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修建垃圾的。

违反上述行为第(一)、(二)项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五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元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元、运输修建垃圾的单元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行为第(三)项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对单元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处置修建垃圾的单元在运输修建垃圾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修建垃圾的,依据住建部《都会修建垃圾治理划定》第二十六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对单元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 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严禁在公开场合摆摊设点。

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计划建设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划定,由县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2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二十七、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都会市容市貌和情况卫生行为的义务。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广南县城乡治理综合执法局,0876-3068044。二十八、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可参照本通告制定相关管制性措施,切实加大集镇和乡村情况卫生整治力度。泉源:广南文化旅游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汤维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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